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配偶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婚姻登记、建立婚姻关系为限;第二类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 第二类是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因为该财产属于一方,具有明确的个人排他性; 第三类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属于一方当事人所有的财产,并且尊重立遗嘱人或者赠与人的自由意志; 第四类是当事人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该财产是否属于对方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协议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范围,财产协议应当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 对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 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福利。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配偶的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婚婚财产协议制度】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对方所有、部分归对方所有。为共同所有。 该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梦幻夫妻离婚房子归谁,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标题:离婚后该房屋仍归女方所有,除非双方另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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